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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7]7号

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规定,取消各专业费用定额中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4)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税前造价1‰。

 

 

    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JLFY—YL—2014)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税前造价1‰。

 

 

    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人工费0.31%。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1)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税前造价1.3‰。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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