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网,开展了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工作,对规范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下简称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是引导建筑劳务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中评定成本的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保证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开展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中,应组织专门力量,做好人工成本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测算等工作,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库及相关制度。
三,各地要加强人工成本信息发布的管理。人工成本信息应根据本地建筑劳务市场情况,真实、动态的填表和发布,不得随意抬高和压低。人工成本信息应在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网并以文本形式定期发布,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覆盖到县(市、区)。
四、从2007年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将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每季度末将人工成本信息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本地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配合做好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及时、准确传输。
各地在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
2.建筑工程人工成本信息表。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附件1: 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
填表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人工单价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
二、为便于信息化管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规则、计算单位的表现形式全国统一(详见附录),各地按附录统一格式填报并发布。
三、项目划分区别工程不同的部位,体现作业的难易、结合不通工种作业情况划分为: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版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品制作及安装、其他工程等十三项。
四、项目编码设置采用5位码,各地增补编码应分别在不同章节最后编码排序。具体设置为:
01----章编码
001-----项目顺序码
五、实物工程量按附录规定的各项目名称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计算。
六、计量单位分别按附录的规定执行。
七、工作内容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及建筑装饰劳动定额》的规定。
八、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九、附录表中又※标记的项目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实施中,需增加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十、填表说明:
1、挖土不分土壤类别,各地应根据本地主要土壤类别,公布人工单价。
2、本“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中个别项目的名称由有关细目综合,各地公布人工单价时,以加权平均法综合计算人工单价。
3、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1)异性柱适用于圆形柱、多角形柱;
(2)异性梁适用于T形、L形、多角形梁。
4、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1)异性柱适用于工字形柱和双支肢柱;
(2)屋架适用于折线形、三铰拱、三角形、锯齿形屋架;
(3)梁适用于连系梁、T形吊车梁。
5、复合模版包括:胶合板、竹胶板等。
6、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构件除商品混凝土外均包括制作和浇捣。
7、商品混凝土浇捣专指振捣及配合泵送混凝土的人工。
8、贴天然石材墙(柱)、地面适用于花岗岩、大理石及天然石板等。
9、门窗工程包括普通五金、门碰、拉手及其配件的安装。
10、铝塑板幕墙、干挂石材墙面包括龙骨和面层的制作安装。
11、玻璃幕墙包括骨架和玻璃的制作安装。
附件2: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表
填表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建筑工种是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的规定,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的(详见附录),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情况进行增补,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筑劳务市场的调查、综合同工种高、中、低级工人的劳动组合,发布月工资,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日工资应按月平均日历天数(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8小时计算,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