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
京造定【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从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
(二)
(三)
二、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 自
三、建设工程的纳税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
附表:
税金标准 区 域 |
城市维护 建设税标准 |
调整前 税金标准 |
调整后 税金标准 |
市区区域 |
7% |
3.4% |
3.48% |
县城、镇 |
5% |
3.4% |
3.41% |
其它区域 |
1% |
3.4% |
3.28% |
注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对应的区域详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