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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格调整的相关法律问题(一)

发布日期:2013-07-27  浏览次数:5

      

案例一:

  预算清单中有几项材料价格是暂定的,但暂定时的价格比较高,现在甲方要求重新调整暂定材料的价格。调整暂定的材料价格有没有最低的下调底线还是必须根据实际的调整? 

 

【律师答问】

所谓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2.6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4.8.6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第4.1.7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要回答该问题,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并考虑是否是必须招投标的。

1.如果是甲供材料,发生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

2.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通过以上计价规范及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来说,非招投标的情况是按认定价结算,这个认定价是指全价格,经过双方及监理共同认定的。如双方不能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提交鉴定机构,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确定。

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要按照中标价格结算。

 

案例二:

   我单位承包一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涉及一项专业工程暂估价问题,请问,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如何结算?

 

【律师答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2.0.7条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4.1.7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6条第二款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上述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专业工程是招标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项目招标时也纳入了整个项目的范围,但因为是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对其暂估金额作任何调整,没有产生竞争,也就没有达到招标的目的,这部分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因此专业工程属于必须依法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分包价。

 

案例三: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对变更部分在计价的时候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和利润?

 

【律师答问】

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费用构成来看,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措施费是指“措施项目一览表”确定的工程措施项目金额的总和,一般是针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或施工工艺来确定的,图纸不确定,措施费就不能确定。图纸发生变化的,一般情况下措施费也应该发生变化。这是变更与措施费的关系。也是变更对措施费、规费和利润的影响。

实务中,在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业主是否向施工方支付措施费、规费和利润,要看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如合同某示范文本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那么,10%以内的措施费视为施工方的让利或风险。但是安全、文明措施费和规费是不可竞争的,不可以此约定调整。

实务中,有经验的业主,会对变更导致的措施费的变化有清醒的认识,预先会站在利于自己的角度设计合同条款,把措施费增加的风险丢给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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