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 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协审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并按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建设项目审批主 管部门核准,不得突破。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严格按《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按规定办 理的,不予认可备案,其变更增加金额在工程竣工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 同。
《办法》同时要求,招标人不得再向中标人提出压价要求,不得再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 依据施工合同、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结算编制办法、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设计变更、双方确认的经济签证凭证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审计部门审查并由建设单位认可盖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