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然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包工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与我公司进行了最终结算。现在包工头以盖有我公司公章的签证单为证据对我公司提起诉讼,向我公司主张工程款,该签证单是我公司向业主提交的、欲证明其与业主之间有工程欠款的证据,但业主没有签章确认。包工头认为,该签证单虽然未经业主签章确认,但经过我公司签章之后,意味着我公司确认了包工头的工程量。现在包工头已起诉,我方该如何应诉?
【律师答问】
我认为,你单位应该从诉讼主体、合同的相对性以及证据的关联性角度进行抗辩。
1.从诉讼主体角度讲,包工头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的,你方要紧紧抓住包工头的主体问题,要求包工头出具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质疑包工头起诉的合法性。
2.从证据角度讲,该签证单是你单位出具给业主的,包工头用你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工程签证单主张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从证据角度讲,该证据因缺乏关联性不应被采纳。
3.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你单位承包工程项目后,全部转包给了包工头,作为转包方的你单位并没有实际施工,因此,你单位出具的工程量的证据没有实际意义。
4.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你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工程签证单反映的是转包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转包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结算的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包工头应为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可将你单位和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你单位单独为被告起诉。
如前所述,你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签证单是你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的依据,仅在你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对包工头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虽然司法解释允许包工头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建设单位,但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只能是主体的突破,而不是内容的突破。
发包人建设单位只在欠付你单位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