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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1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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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在工程建设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由全市工程造价行业各专业的专家组成,其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各专业的综合优势,研究制定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专业技术发展途径,确定专业技术攻关重点和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我市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专家委员会委员16-20人。下设建筑专业组、安装专业组、市政专业组、轨道交通专业组、学术研究及培训组等。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50-100人组成,人员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各项服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各专业组应根据各专业的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一)研究制定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问题,了解和掌握工程造价行业动态,及时向协会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参与研究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及专业课题研讨,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论坛,加强学术交流;(三)参与合同价款争议的调解、咨询成果鉴定等工作,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四)贯彻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和执业水平;(五)参与起草拟定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程及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专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自律管理的行规、行约,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制订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六)参与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的反馈工作;(七)参与行业内有关科研课题研究及优秀造价咨询成果、优秀论文、造价案例推荐及评审工作;(八)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九)反映会员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研究解决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十)向协会提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承担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十一) 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一)热爱建设经济技术工作,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二)熟悉和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三)本人自愿,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各项工作;(四)从事工程造价行业及相关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或相当于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建筑类执业资格或高中级技术职称的造价专业人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分四步:(一) 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申请人填写《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申报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协会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认;(三)对符合入选条件的,由协会统一颁发《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布;(四)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4年,期满经审定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一)享有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荣誉和称号;(二)向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发表个人意见和见解;(四)接受参加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正常劳务报酬;(五)享有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及活动信息,对其成果文件有署名权;(六)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承担的义务有:(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关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和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三)向协会和专家委员会提供工程造价行业的相关资料及咨询意见;(四)维护协会及专家委员会的社会形象及行业信誉。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辞聘与解聘:(一)自愿向本协会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交回证书;(二)无故三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辞聘;(三)不履行专家委员义务,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报本协会予以解聘;(四)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或有严重过失者,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协会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未经协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专家委员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在社会上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交流有关行业发展战略,专业技术发展途径,攻关重点和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专家参加的会议,各专业专家组可自主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会议纪要确定,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在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不正当的报酬或礼品(金)。专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予公告: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技术和经济秘密的;(三)专家委员在接受咨询、评审任务中,受到投诉并经查实有过错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活动的。 

第十六条 协会对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协会应为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定期对专家的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从专家委员会中除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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