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丰富协会和会员单位活动组织形式,发挥会员单位承办协会活动的积极性,增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根据《广东省工程造价
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会活动是指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主办的、由会员单位承办的各种类型的活动,如专业论坛、研讨会、茶话会、考察学习交流、联谊会、文体比赛、社会义工服务等。
第三条 协会活动采取协会主办、会员单位承办的组织方式。协会负责发布活动通知,确定活动组织方案,指导活动开展工作;会员单位负责承办活动的具体工作。会员单位可单独或联合承办协会活动。
第四条 承办协会活动的申请方式:会员单位填写申请表,拟定组织方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资料;秘书处论证通过报经会长同意后,按审定的方案组织承办。
第五条 协会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承担,协会可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积极承办协会活动的会员单位,将优先推荐为协会年度优秀会员单位;承办单位参与具体活动组织工作的造价员,可根据活动的时间按每天16学时由协会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参加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会员单位造价员,可按每天8学时由协会登记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积极承办协会活动、大力支持协会工作的会员单位,可在协会主办的网站、会议及活动举办场所宣传其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经省造价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活动承办申请表
承办单位 |
|
活动主题 |
|
活动时间 |
|
活动形式 |
|
会议地点 |
|
承办负责人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办公电话 |
|
活动组织方案 |
|
承办单位
意见 |
|
省造价协会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