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我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受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市)区组织的其他招标投标项目,要在确定中标人起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七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和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 (七)拟公开招标项目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十二条 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招监办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在编制上述文件时,对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当作特别说明,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个工作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须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编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经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控制价(拦标价)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历天。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不得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投标人需将中标项目中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者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和接受分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同级招监办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的2%缴纳,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元。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其保证金由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及退还。
第二十条 实行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若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