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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

发布日期:2014-06-2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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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市招监办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充分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项目,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须通过昆明建设交易网发布中标候选人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市招监办备案。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招监办将协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者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昆纳税情况、在昆承接工程获奖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监办将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信息,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三十条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小于10%(含10%)时,中标人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形式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大于10%时。中标人交纳的履约担保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其中中标价10%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剩余部分须交纳现金。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一条 市招监办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招监办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在昆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的;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安全工程师,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市招监办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中标人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验收之日止,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安全工程师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更换:

(一)死亡的;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四)因犯罪或者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五)因失误或者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更换人员必须为本企业职工,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应与被更换人员相当或者优于被更换人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正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并被初步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三十八条 市招监办应当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四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市招监办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理。

(一)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串通,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三)故意延迟招标投标公告等信息的收集、发布、更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评标专家库异常运行,或者招标投标档案、诚信档案等未及时更新或者异常运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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