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造发〔2014〕6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中的钢结构构件制作基价采用固定费用方式。为反映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的市场实际,合理确定钢结构构件制作基价,经市
场调研和测算,现将调整系数调整为1.10。
本通知是2010计价依据的补充文件,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粤建造发[2013] 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