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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招标事项核准工作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日前,福建省发改委下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做出较大幅度调整。
  《办法》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手续。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但为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8.18 记者 蔡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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