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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工程造价管理立法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15-09-1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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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全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任务安排,近日,部标准定额司组织标准定额研究所对省级造价管理立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结果显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3种形式发布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其中云南、安徽、甘肃、宁夏以条例形式发布。各省发布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造价管理机构职责、计价依据、造价活动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但是要认识到,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方面下功夫,技术管理和造价监管并重,需要各有关管理部门在统一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则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地的造价管理办法虽然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初步分析尚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大多数地区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为全过程造价管理,但规定内容的重点大都体现在对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要求上。如前期管理仅涉及到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制定,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与管理缺乏相关部门共同认可的统一规则要求;另据统计,与工程造价管理的需求相比,估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缺项较多。
    (二)对做好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各部门职责规定的要求不一,多数是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对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如何实施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基本没有涉及。如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管理计价依据、发布造价信息、监督管理造价企业和人员、监督管理计价活动等较为详细,对于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造价管理职能规定的较少,仅有部分的地区规定其职能为估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发布和结算价的审核等。
    (三)各地的造价办法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具体内容里的要求和做法不尽一致。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有的地区要求备案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的地区要求备案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结算成果文件的审核要求也不相同。
    (四)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全国有13个地区提出应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只有2个地区有具体的监管内容,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处置措施缺乏,多数地区只限于在诚信体系和档案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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