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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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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5-00295 主题信息: 村镇建设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生成日期: 2015年11月03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有 效 期:
文 号: 建村[2015]170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治理农村垃圾是改善农村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我国农村国土面积大、人口多,垃圾消纳处理问题突出。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为全面治理农村垃圾,解决好当前农村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统筹城乡发展、造福农民群众为出发点,以实现农村垃圾的全面长效治理为目标,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发动群众、科学施策,形成改善人居环境与提升乡风文明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建设清洁卫生的宜居环境和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农村垃圾治理的职责,做好规划编制、资金投入、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发挥群众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共同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好家园。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或治理标准“一刀切”。
全面治理,注重长效。农村垃圾治理要全面推进,不留死角,坚决防止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要一抓到底,逐步建立农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确保取得实效,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齐抓共管,统筹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尽快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鼓励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员。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二)推行垃圾源头减量。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应分类后就地减量。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再生资源应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根据村庄分布、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设垃圾集中收集点,配备收集车辆;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鼓励村民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建有垃圾转运站,相邻乡镇可共建共享。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应配置压缩式运输车,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以及小型焚烧炉等。边远村庄垃圾尽量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四)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加快地膜标准修订,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验示范,推进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五)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六)清理陈年垃圾。全面排查、摸清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不留死角,尽快完成陈年垃圾清理任务。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要抓紧编制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衔接,并于2015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计划,整合各类资源,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村委会应组织动员村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保洁。
(二)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有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加强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农村垃圾治理。中央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将农村环卫作业中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等新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垃圾治理责任。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引导村民和村集体出资出力承担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义务,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增加农民负担。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四)动员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发挥农村妇女的家庭骨干作用,带动全家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组织老党员、老干部等开展义务监督,建立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整改。
四、督导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工作情况、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等,对各省(区、市)农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及时通报评价结果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对工作落后的省份约谈相关负责人。各省(区、市)要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年度工作报告,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各省(区、市)完成治理目标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由10部门组织验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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