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定于2011年5月23日至5月27日开展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部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2、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3、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或银行授信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4、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5、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6、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二、被核查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3、企业验资报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完成的业绩档案资料;
5、企业办公或生产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机械设备、设施的发票或实物;
7、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8、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9、其他有关资料(核查评分细则涉及的资料)。
三、核查工作要求
1、本次核查由我厅组成专项核查组到佛山(含顺德区)和惠州市抽查。省厅核查组具体核查时间由各组组长和被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佛山(含顺德)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1名联系人,联系人名单5月23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被核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资料目录提供真实资料,对照《广东省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评分细则》(见附件)内容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